答案:文件號。吉林市地方稅務局[2006]133號文規定,關於商業銀行承債土地和房屋征收契稅問題,按照以下兩種方式處理:
壹、對於商業銀行依法承擔關閉破產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清償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幹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和《關於延長企業改制重組若幹契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41號),
二是商業銀行對非關閉破產企業繳納的土地和房屋需繳納契稅的,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促進金融企業發展和支持吉林老工業基地振興指導意見的通知》(吉政辦〔2004〕18號)規定,稅率由5%降為3%。
附:財稅[2003]184號: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關閉、破產後,債權人(含關閉、破產企業職工)以關閉、破產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清償債務的,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擔關閉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並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減半征收契稅;原企業職工全部免征契稅。
財稅[2006]41號文件規定,本次優惠執行日期延長至2008年2月31日。
提示:根據這份文件,如果妳是合法破產企業的土地和房屋,可以依法享受契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