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
(壹)查賬征收: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1.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征收。
2.購銷合同:除泉州、漳州、龍巖外,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征收;
泉州按購銷金額*20%的萬分之三征收;
漳州按購銷金額*30%的萬分之三征收;
龍巖不再征收。
(二)核定征收:我省範圍內實行核定征收的應稅憑證所應繳納的印花稅,由納稅人機構所在稅務務機關征收。納稅人外出經營時,應出具稅務機關印花稅核定《稅務事項通知書》;對未出具印花稅核定《稅務事項通知書》或者不屬於核定征收的應稅憑證,外出經營稅務務機關可以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註: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閩財稅〔201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