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系統的機構設置,銀行使用的營業賬簿的印花稅由各級獨立核算的銀行及其所在地繳納。投行系統下撥的資金既反映自有資金,也反映借入資金,在各分行征稅時不易劃清界限,印花稅可以在總行所在地對自有資金計算繳納。對於專門記載外匯資金的賬簿,印花稅的繳納方式也應按上述原則辦理。
第二,分析
如果之前少繳了印花稅,可以進行更正申報,補繳差額稅。印花稅不需要累計。支付時會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的借方核算,也會導致貨幣資金減少。補充印花稅的會計處理為:借:稅金及附加-印花稅,貸:銀行存款。
3.印花稅的征收項目有哪些?
1、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2、產權轉讓;
3.商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