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加蓋的印章重復使用而不繳或者少繳印花稅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即偷稅,因為這種行為明顯是故意的。
3.偽造印花稅票的,依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壹條的規定處罰。即非法印制、轉借、倒賣、塗改、偽造稅務登記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按期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批準的納稅期限不繳或者少繳印花稅的,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性質,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或者第六十四條的處罰規定。情節嚴重的,同時吊銷其匯款許可證。個人認為是指視其主觀故意與否,將被視為偷稅或不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