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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並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攜帶材料:
1、企業
(1)營業執照
(2)有關機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文件
(3)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5)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6)有權機關出具的驗資報告
(7)經營場地證明租賃合同
(上述復印材料與原件核對後存檔)
2、個體經營戶
(1)營業執照
(2)經營場地證明或租賃合同
(3)身份證
(上述復印材料與原件核對後存檔)
(4)壹寸照片兩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