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納稅人應當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照比例稅率或者計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和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確定。應納稅額不足1的,免征印花稅。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稅款尾數不足5分,超過5分的按1角計算應納稅額。
第五條印花稅由納稅人按照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壹次性購買並加蓋印花(以下簡稱貼花)繳納。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貼花次數較多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繳款書代替貼花或按期匯繳的辦法。
第六條稅收票證應附在完稅憑證上,由納稅人在每張稅收票證的騎縫上加蓋作廢或註銷印章。已粘貼的郵票不得重復使用。
第九條。如果修改後印花憑證中包含的金額增加,則增加的金額將由印花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