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納稅人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在帳簿上多報支出或者漏報、少報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謊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款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偷稅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壹千或者稅務機關因偷稅給予第二次行政處罰,他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金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3.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且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受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