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2019年度2113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處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44號4102)根據稅法規定,2019年度,居民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需要匯總2019年度取得的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在扣除費用6萬元、專項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慈善捐贈(以下簡稱“捐贈”)後,適用個人所得稅綜合稅率並扣除速算扣除,計算本年最終應納稅額,再扣除2019的預繳稅額,得出本年應納稅額或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退稅或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