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質量問題導致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不能用於生產或銷售而報廢的;
2、因產品質量問題,售後召回,導致材料報廢;
3、產品升級,壹些特殊材料失去使用價值,導致報廢。
法律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壹)為簡易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的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購買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外購商品以及相關勞務和運輸服務的非正常損失;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和運輸勞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