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申請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壹)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包括被政府責令關閉)、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死亡、失蹤,其剩余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二)債務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明表明已無力清償債務;(三)符合條件的債務重組形成的壞賬;(四)因自然災害、戰爭及國際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
由此可見:應收款項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應分兩種情況:壹是因對方即債權人原因使債務人無法將應付的款項支付給對方;二是因債務人自身原因未支付給對方的款項已超過3年,並且對方已經按規定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了扣除。
實際操作時超過3年未支付款項就要做納稅調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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