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的定義:
(1)利潤總額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各項收入扣除各項費用後的盈余,反映企業在報告期內實現的損益總額;
(2)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每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非應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許彌補的虧損後的余額。
2、計算公式不同:
(1)利潤總額=營業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營業外收入是指與企業日常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各種收益。營業外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其日常活動不直接相關的損失。
(2)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應納稅所得額-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
增值稅納稅期限分別為1天、3天、5天、10天、15天、1月或1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可以按時間繳納稅款。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納稅期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1納稅期為1、3、5、10或15的,自到期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起15日內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期限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