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核定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27號)第三條規定,無正當理由申報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核定計稅依據:(1)參照納稅人享有的每股凈資產或者凈資產中與股權比例相對應的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對於擁有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的企業,其中占總資產50%以上的,凈資產額必須經中介機構評估驗證。(2)指以股權轉讓價格核定的股權轉讓收入,同壹股東或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壹企業的其他股東。(3)參照同等或類似條件下同行業企業在股權轉讓價格中核定的股權轉讓收入。(四)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采用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後,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實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