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法》第二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者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者申報債權。
第三十壹條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其他個人財產清償債務。
第三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在15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