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寫真實完整的出口退(免)稅申報表(附件1),其中“退稅賬號”必須從稅務登記的銀行賬戶中填寫。
2.加蓋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報關單位註冊證書。
4.未經備案登記的委托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提供委托出口協議,不需要提供第2、3項材料。
5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出口退(免)稅事中事後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1號)第1條規定:
集團公司需按視同自產貨物采購申報免(退)稅的,集團公司總機構或其控制的生產企業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不再提供《出口退(免)稅備案表》(或《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表》)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