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壹個銷售行為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的,屬於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生產、批發、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銷售的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應按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工程合同包含設備采購、安裝的,由建設單位將采購、安裝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成本錄入,按票面稅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