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壹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比如對消防設備采購及安裝合同的稅率問題,如果該消防設備構成建築物的壹部分,不可移動,應當按照建築安裝服務、11%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就不能開具17%的增值稅。工程合同中包括設備采購和安裝的,施工單位將采購和安裝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入成本並按照票面稅金金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