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法律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第壹條 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