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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壹般納稅人(非房地產開發企業),自建不動產項目,是否可以選擇簡易征收,是以開工日期還是完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 2016年3月31日

第三條 壹般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壹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因為公告剛剛頒布,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有壹個解讀:(壹)政策要求:按照不動產的取得時間、納稅人類別、不動產類型,分別對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如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如何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作了進壹步細化和明確。

個人認為,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至少是自建不動產已經竣工並辦理相關產權證書(取得時間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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