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所得額=當期支出/(1-核定利潤率)×核定利潤率
二、《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文件下發)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的計算公式修改為: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年度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30號)附件6第七條第13項計算公式修改如下:
折算收益=總支出÷(1-核定利潤率)
本公告自206543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