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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按照支出轉為收入的方法核定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有哪些變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支出轉為收入核定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28號)“1。《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65 438+00]18號發布)第七條第壹項。

應納稅所得額=當期支出/(1-核定利潤率)×核定利潤率

二、《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文件下發)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的計算公式修改為:

應納稅所得額=當期支出/(1-核定利潤率)×核定利潤率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年度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30號)附件6第七條第13項計算公式修改如下:

折算收益=總支出÷(1-核定利潤率)

本公告自206543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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