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於2017年股權轉讓檢查工作的指導意見》(稅總稽便函[2017]165號)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幹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53號)第十條規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前,納稅人發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條規定的應稅行為,此前未處理的,比照本公告規定繳納營業稅”。對2016年5月1日前發生限售股解禁轉讓未繳納的營業稅依法追征,自2016年9月1日起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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