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擴展數據:
稅務登記證的相關要求:
1.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
2.稅務機關可以只在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的稅務登記證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開具扣繳稅款登記證。
3.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註銷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