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原稅務登記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壹)工商登記變更表和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相關文件;
(三)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原件、復印件和登記表等。);
(4)其他相關資料。
三、納稅人提交的有關變更登記的文件和資料齊全的,應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經稅務機關審核後,稅務機關應予受理;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通知其補正。
四、稅務機關應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各地要求可能不同),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內容發生變化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變化的內容換發稅務登記證;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內容發生變化但稅務登記證內容未發生變化的,稅務機關不予換發稅務登記證。
如果經營地址發生變化,如果主管稅務機關也發生變化,就要註銷原稅務登記證,然後在新的經營場所辦理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