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公告之日起30日內, 向原稅務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申請變更稅務登記:(二)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稅務登記表等。 );(3)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納稅人提交完整的與變更登記有關的文件、資料的,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每日辦理;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通知其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