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理機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的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六條 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壹)經營者姓名和住所;(二)組成形式;(三)經營範圍;(四)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