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新“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能操作,可以用原來規定執行,在過渡期未取得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類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的編碼規則仍按原來規定執行。不會影響未取得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正常辦理涉稅事項。 壹般納稅人變更稅號流程如下: 1、告知納稅人變更前,應將所有以取得尚未認證的增值稅進項發票全部認證。在稅號變更後,其取得的發票應為新加載的“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否則無法完成認證,不能抵扣。 2、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對尚未使用的空白發票做“作廢”處理,並做抄報稅處理後,前往大廳發票窗口做註銷抄報稅,完成當前屬期的申報納稅後,對防偽稅控器具做註銷發行操作,並註銷防偽稅控系統檔案信息。 3、由稅務的登記窗口將原稅號變更為新加載的“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4、發票窗口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對Ctais中已變更稅號為新“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後的同步操作,登記新檔案信息後做初始化發行操作,並更換發票領購簿後重新配發發票。 5、告知納稅人,稅號變更的後續涉稅事項: (1)及時更換發票專用章,開具發票上載入的稅號,必須與發票專用章壹致。 (2)及時前往庫稅銀簽約銀行更新銀稅協議,否則無法完成稅款自動劃繳。 (3)及時告知中國上申報的服務商(世紀中稅),由服務商對中國上申報系統做相應維護,否則無法進行中國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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