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管理和科技發展司相關負責人介紹,納稅人原來到工商、質檢、稅務部門辦理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分別對應工商註冊號、組織機構代碼和納稅人識別號三個代碼。實行“三證合壹、壹照壹碼”登記制度改革後,需要辦理的三證合並為壹個營業執照,三個代碼合並為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此次修訂符合改革要求,用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統壹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納稅人識別號。
公告規定,對已取得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和未取得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分配代碼。取得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直接使用18位的“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作為其納稅人識別號。以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和身份證為有效標識的臨時納稅人的納稅人識別號由“L”+“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或“L”+“身份證號”組成。
詳見國家稅務總局網站:/n 810219/n 810724/n 127550/c 1841925/content . html。
Ps:智能機器人瞎答,太弱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