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還應當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根據法律規定,納稅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稅務變更登記。
法律客觀性: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
第十七條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原稅務登記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申請辦理稅務變更登記:
(壹)工商登記變更表和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相關文件;
(三)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原件、復印件和登記表等。);
(4)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