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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的稅收政策

1.合夥企業以每個合夥人為納稅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當先分後稅。

2.執行審計計稅方法的合夥企業變更為核準計稅方法後,審計計稅方法下認定的年度經營虧損未完成部分可以不再彌補。

3.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兩年的,合夥創業投資企業的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扣除個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經營收益;當年扣除不足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建立合夥關系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書面的合夥協議。

3.合夥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額。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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