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設在西部地區國虧如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壹定期限內,按減百分之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經批準可定期減征和免征企業所得稅。
3、對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等企業,企業所得稅實行兩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