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業登記,指商事主體的創辦人或發起人為設立商事主體而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登記主管機關審查核準予以登記註冊的法律行為;
2、變更登記,指納稅人辦理設立稅務登記後,因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向稅務機關申請將稅務登記內容重新調整為與實際情況壹致的法律行為;
3、註銷登記,指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繼續履行納稅義務時,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終止納稅義務的法律行為。
稅務登記也稱為納稅登記,指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壹項法定管理制度。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於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