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於每年6月30日至6月1日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登記機關將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個體工商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
登記機關收取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