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應當於每年6月30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
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