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壹條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核準: (壹)與同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或者登記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二)與同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相同,但投資關系除外;(3)與不足1年前其他企業變更的原名稱相同;(四)與被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同名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經登記主管機關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經營單位名稱和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