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勞務企業在支付此類人員費用時,不得直接記入“自制工資表”,而應提醒、督促勞務人員個人按規定到稅務部門繳納相關稅費並申請開立。
“稅務發票”交由用人單位核算,作為合法憑證在稅前扣除。同時,勞務用人單位也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自願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第19條)。此外,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都要支付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