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條
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依法履行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受理、涉稅信息比對、組織稅款入庫等職責。
《中華人民***和國車船稅法》第十壹條
車船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