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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因為不懂稅法就要遲繳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繳納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原因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在特殊情況下,征兵期限可以延長到五年。

因此,滯納金只是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的責任,使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只繳稅款,不收滯納金,其他所有情況都收滯納金,包括“因不懂稅法而滯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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