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增值稅征收率為3%(小規模納稅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餐飲發票稅率為6%(連續12個月應稅服務銷售額達到500萬元及以上,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餐館、飯店等餐飲企業銷售外賣食品,不屬於銷售貨物,不必按照17%繳納增值稅。根據營改增後的相關規定,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其中,普通納稅人適用6%的最低稅率。
法律客觀性: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 (壹)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三)、(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和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3)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17%。(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增值稅征收率為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