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9-26 9:00:58 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穩定輕烴產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0〕205號)規定,油氣田企業在生產石油、天然氣過程中,通過加熱、增壓、冷卻、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烴組分組成的穩定輕烴屬於原油範疇,不屬於成品油消費稅征稅範圍。
資源稅範圍限定如下:
(1)原油,指專門開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氣,指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海上石油、天然氣也應屬於資源稅的征收範圍,但考慮到海上油氣資源的勘探和開采難度大、投入和風險也大,過去壹直按照國際慣例對其征收礦區使用費,為了保持涉外經濟政策的穩定性,對海上石油、天然氣的開采仍然征收礦區使用費,暫不改為征收資源稅。.............
所以不用(僅供參考,如需準確答案請詢問專家或等待更好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