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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發票單位的稅務機關可以為其開具發票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稅務機關開具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2004〕1024號):

1.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個人和單位,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與其經營範圍相應的普通票證。但提供應稅勞務、銷售貨物、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業活動(餐飲娛樂除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票:

(1)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有超出領購發票範圍或超出領購發票開具限額的意外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

(二)經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三)外省市納稅人臨時來轄區從事妳活動,原則上應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經營地稅務機關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辦理查驗登記,領取發票自行開具發票;如果業務量比較小,開票頻率不高,可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

2.仍在辦理稅務登記的組織和個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止,如發生交易需要開具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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