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業務招待費用於企業生產經營中的接待和招待,如招待客戶和供應商發生的餐費,應屬於稅法規定的業務招待費。《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2、職工福利費,用於職工福利餐、內部聚餐等福利支出,應屬於職工福利費。《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的,應當扣除;3.工作餐是指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員工必需的工作餐,應屬於企業的正常成本,應按用途歸集到相應的成本中。員工出差,途中發生的餐費應計入差旅費;組織員工在山莊開會,中午安排工作餐,應計入會議費;董事會成員在召開董事會會議和安排董事用餐時,應計入董事會費;請裝修工裝修辦公室,公司中午給他提供午餐。這個餐費就是成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的,應提供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證明企業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真實發生。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證明材料的內容包括支出金額、業務目的、與演藝人員的業務關系、娛樂時間和地點等。企業投資者或職工的個人招待費、業余愛好費不得作為業務招待費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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