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選擇計算機外部設備—終端顯示設備的稅收分類編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三十五條 稅務機關在發票檢查中需要核對發票存根聯與發票聯填寫情況時,可以向持有發票或者發票存根聯的單位發出發票填寫情況核對卡,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按期報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