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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執法權的機關有哪些?

具有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海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只有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才有強制執行權;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有此權力的,由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

行政強制是法律設定的。

法律沒有規定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行政機關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書面通知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不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當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為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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