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9條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壹)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2。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將上述規定與《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第四條收入確認規定比較可知,稅法上取消了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條件。
根據問題所述情形,銷售方采用預收賬款方式銷售貨物,銷售方在發出貨物時應確認收入,剔除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影響與會計上確認收入壹致,無財稅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