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向消費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二)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也就是說,除向消費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及免征增值稅的應稅行為外,可以開具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