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清算組;
2.進行清算;
3.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4.辦理稅務和工商註銷。
外部原因,如撤銷、註銷等。,如下所示:
1.股東或股東大會做出解散公司的決議;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3.公司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續展;
4.公司章程或者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5.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而解散;
6.公司被依法強制解散;
7.公司被註銷或註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83條
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