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不作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而以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由合夥人各自納稅申報繼而完成對有限合夥企業的所得稅“匯算”。
具體到有限合夥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有限合夥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等方面的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