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第362號)第九十二條的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未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賬戶內登記稅務登記證號的, 或者未按照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上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帳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