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達到規定的標準,就可以免征增值稅。
1.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納稅期為1季度,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按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二是從事營業稅應稅項目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的,免征營業稅。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的,其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繳納的稅款,可在全部重復收回專用發票或按規定開具紅色專用發票後,退還給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