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管理不能開餐飲發票,因為餐飲發票是餐飲業專用發票。餐飲經營許可屬於前置許可,酒店餐飲企業兼營不同稅目應稅行為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然後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將從高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