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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香港的稅收協定中股權轉讓的稅率是多少?

(壹)未上市公司以股份形式轉讓企業股權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細則》和國稅發[1991]155號文件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讓憑證的征稅範圍為: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的動產、不動產所有權轉移憑證,企業所有權轉移憑證。這裏的企業股權轉讓書證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書證,不包括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書證。稅目:由於屬於財產所有權轉移,應根據《財產轉移證明書》繳納印花稅。稅率:印花稅稅目表第11項規定,產權轉移證明應加蓋所載金額萬分之五的貼花。(二)根據股份轉讓書,財政部對上市公司股份轉讓書如何征收印花稅作了專門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決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由現行的雙邊征收改為單邊征收,稅率仍為1‰。也就是說,對於買賣、繼承、贈與的a股和b股股權轉讓文件,當事人分別按照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轉讓方按照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受讓方不再征收。(3)稅收優惠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對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轉讓股份的,暫免征收印花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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